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赵贺垒与申慧芳、申建波、侯美荣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贺垒,申慧芳,申建波,侯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赵贺垒,男。被执行人申慧芳。被执行人申建波,男。被执行人侯美荣,女。本院在执行赵贺垒与申慧芳、申建波、侯美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高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