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勋与程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勋,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勋,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勋申请执行程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7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