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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管千千、吴欣玲与高晓东、唐丽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千千,吴欣玲,高晓东,唐丽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千千。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欣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丽君。上诉人管千千、吴欣玲因与被上诉人高晓东、唐丽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管千千、吴欣玲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千千、吴欣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