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朋罚金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朋,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人张朋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张朋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朋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朋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维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