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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与无为县九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无为县九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79号申请人: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岗下村正盛制衣大院内6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6026X9。法定代表人:刘尽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无为县九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名流家苑无名路二层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HUWE4J。申请人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为县九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为县九田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义昌宏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