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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健与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健,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04号原告:袁健,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负责人:曾祥洪,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李国全,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袁健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袁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袁健负担。审 判 长 沙马约沙人民陪审员 沙马阿木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小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