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健与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健,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04号原告:袁健,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彬,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负责人:曾祥洪,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李国全,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袁健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凉山分公司、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袁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袁健负担。审 判 长 沙马约沙人民陪审员 沙马阿木人民陪审员 地拉切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小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