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梅冬生、钟梅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冬生,钟梅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冬生,男,196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梅清,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梅冬生因与钟梅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向上诉人梅冬生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梅冬生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冬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