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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梅冬生、钟梅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冬生,钟梅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冬生,男,196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住定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梅清,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梅冬生因与钟梅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向上诉人梅冬生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梅冬生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冬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