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骆克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克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86号罪犯骆克严,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克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所得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四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骆克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刚、赵静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梅斌、朱寿梅,罪犯骆克严、证人庄连淮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骆克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骆克严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克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骆克严造成的损失已基本追回,已退回大部分赃款并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四元。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出具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证实罪犯骆克严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骆克严陈述及证人庄连淮证言证实,罪犯骆克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245号刑事判决和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该犯造成的损失已基本追回,已退回大部分赃款并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四元。本院认为,罪犯骆克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克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