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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特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琪与罗星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琪,罗星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特144号申请人:曹琪,女,192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罗星照,男,192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代理人:罗建科(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曹琪申请宣告罗星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罗星照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罗星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