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远市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48号原告:山东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07442438。法定代表人:房伟,董事长。被告:招远市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7850399406。法定代表人:刘铮任,总经理。原告山东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娜娜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