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栾玉松、林云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玉松,林云辉,金翠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玉松(曾用名栾郁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云辉。原审第三人:金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京平,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讼代理人:孙绍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玉松因与被上诉人林云辉、原审第三人金翠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玉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林云辉、原审第三人金翠英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栾玉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栾玉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栾玉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栾玉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尤志春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