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马镇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镇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38号罪犯马镇南。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揭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镇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镇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0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马镇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马镇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1次;2014年5月、11月、2015年5月、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2016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镇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镇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