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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双与郑辉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双,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辉,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庆安县。再审申请人王双因与被申请人郑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