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双与郑辉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双,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辉,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庆安县。再审申请人王双因与被申请人郑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