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本刚与李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本刚,李克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436号原告:熊本刚,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李克喜,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本刚与被告李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本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本刚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本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本刚负担。审判员 祝剑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正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