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绪叶与贺广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叶,贺广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925号原告:曹绪叶,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贺广坤,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曹绪叶与被告贺广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绪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尚未收取。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阿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