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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绪叶与贺广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叶,贺广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925号原告:曹绪叶,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贺广坤,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曹绪叶与被告贺广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绪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尚未收取。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阿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