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形进、陈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形进,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形进,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形进与被执行人陈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喜应偿还申请人范形进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陈喜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陈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范形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人陈喜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喜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福溪街道幸福花苑64幢502室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范形进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范形进对执行回告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陈喜已自行向其支付款项8000元,其同意陈喜分期付款,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喜的布控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形进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陈喜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