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许会文、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许会文,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许会文,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陈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许会文、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辉同意被执行人许会文分期履行所欠债务,由被执行人许会文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下欠5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17年8月10日前本金10万元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8月10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该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96号���件的执行。到期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