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浩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浩,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九州*期,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6日移交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同年3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浩及其辩护人李绍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徐浩在四平市中国银行办理长城信用卡一张,截止2015年11月18日,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32,829.96元,其中本金23,696.31元。2013年9月,被告人徐浩又在中国银行四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办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1月18日,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751,769.71元,其中本金558,073.51元。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息合计784,599.94元,其中本金581,769.82元,利息47,877.59元,费用154,942.53元。在被告人徐浩透支违约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徐浩至案发前一直未能归还银行所有欠款。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浩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报案材料、徐浩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银行提供的徐浩信用卡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催收还款通知单、催缴记录、企业信息证明、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及调查情况、从广西南宁到四平的车票、情况说明2份;2.证人李某1的证言;3.被告人徐浩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浩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浩到案后及庭审的认罪态度良好,请法庭予以酌情考虑。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徐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徐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持异议;2.发卡银行发卡审核不严,导致授信额度过高,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3.徐浩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其亲属又积极筹措资金归还透支的款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徐浩从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对徐浩适用刑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徐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办理长城信用卡一张,截止2015年11月18日,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32,829.96元,其中本金23,696.31元。2013年9月,被告人徐浩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办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1月18日,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751,769.71元,其中本金558,073.51元。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息合计784,599.94元,其中本金581,769.82元,利息47,877.59元,费用154,942.53元。在被告人徐浩透支违约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徐浩至案发前一直未能归还银行所有欠款。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浩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丽华的证言,被告人徐浩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及调查情况,银行报案材料,徐浩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银行提供的徐浩信用卡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催收还款通知单,催缴记录,企业信息证明,从广西南宁到四平的车票,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浩无视国家法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浩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徐浩的辩护人提出在法定最低刑对徐浩适用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浩虽当庭认罪,但未归还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悔罪态度不够明显,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浩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人民币共计581,76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鲍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