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志田与余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田,余孝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808号原告邓志田,男,生于1966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孝贤,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邓志田诉被告余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汤永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峥、人民陪审员刘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志田的委托代理人邹湘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孝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志田诉称,2015年3月1日,被告余孝贤借原告邓志田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2月30日先还款30000元,2016年12月30日还清欠款。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现债务已经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5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邓志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余孝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电话通话录音1份(U盘)。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余孝贤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评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被告余孝贤出具,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通话录音,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录音中通话双方的身份,故无法确定该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办家具厂时,原告在该厂做木工,二人相邻而居,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缺乏周转资金,遂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2015年3月1日双方经协商,更换借条,约定2016年2月30日(因2月无30日,应视为约定的时间为2月底)之前偿还3万元,12月30日前清偿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求。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余孝贤向原告邓志田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余孝贤出具的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该录音系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由于该录音系《借条》产生之后形成,被告亦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孝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邓志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志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余孝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汤永靖审 判 员 肖 峥人民陪审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