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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露琴与张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露琴,张哨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253号原告:潘露琴,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哨芬,女,1970年6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露琴与被告张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露琴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哨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露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哨芬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露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潘露琴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露琴全部负担。审判员  郑金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岑积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