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金望与李春元、程秋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望,李春元,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望,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李春元,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程秋生,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望与被执行人李春元、程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元已给付申请人3000元,下欠13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金望与被执行人李春元、被执行人程秋生于2017年8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79民事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