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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胥时转、熊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时转,熊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时转,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熊雄,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监利县。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时转、熊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时转、熊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胥时转、熊雄伙同杨某、李某(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老乡”(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色诱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胥时转和杨某一组,被告人熊雄和李某一组,由杨某和李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江菜市场附近(即商城大道440号)路边以按摩女身份招揽男客人,被告人熊雄、胥时转负责望风,待招揽到男客人后由女组员将客人带至瑞安市玉海街道××街××号东侧一处二楼出租房内,被告人等尾随至出租房楼下望风,女组员在出租房内诱骗男客人脱衣洗澡,并把衣裤放在洗浴间外,由“老乡”至该房间内窃取男客人衣裤内财物。1、2016年9月21日14时多,杨某招揽到被害人林某并将其带至出租房内,被告人胥时转、熊雄等人负责望风,在杨某诱骗被害人林某洗澡后,“老乡”至该房间内窃取被害人林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7000元。2、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招揽到一名男性被害人并将其带至出租房内,被告人熊雄、胥时转等人负责望风,在李某诱骗被害人洗澡后,“老乡”至该房间内窃取被害人衣裤内的现金1200元。被告人熊雄、胥时转分别于2017年5月13日、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熊雄、胥时转已共同退赔人民币8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胥时转、熊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时转、熊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时转、熊雄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胥时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熊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