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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398沈正明与谈士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明,谈士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沈正明,男。法定代理人:沈某,女。被执行人谈士郑,男。本院在执行沈正明与谈士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正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费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