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398沈正明与谈士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明,谈士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沈正明,男。法定代理人:沈某,女。被执行人谈士郑,男。本院在执行沈正明与谈士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正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费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