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3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汤书兰、徐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汤书兰,徐鲁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349号之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84405292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号。代表人:许惠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书兰,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鲁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与被告汤书兰、徐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根据原告申请,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111元,合计诉讼费21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 晓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