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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宇航与周立新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航,周立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82号原告:周宇航,男,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2004********,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事达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孙秀娜,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1********,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事达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周立新,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1********,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民权村*组。电话1524556****。原告周宇航与被告周立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1.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托欠抚养费为壹万捌仟元人民币,(2016年11月1日与2017年7月3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孙秀娜与被告周立新于2015年2月12日因感情不合在海伦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立新于2017年9月10日给付原告周宇航子女抚养费3,000.00元;二、自2017年8月起,被告周立新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给付一年的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连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