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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林杰与山东奥恒装饰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杰,山东奥恒装饰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46号原告:王林杰,男,汉族,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潍高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原告王林杰与被告山东奥恒装饰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林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林杰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