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爱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武,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爱武。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伯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伯伦。申请执行人谭爱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02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谭爱武支付20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姜伯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将扣划的被执行人姜伯伦的银行存款20552.1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谭爱武。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0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