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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882号原告:邱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1,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邱某诉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郑某2、儿子郑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进而发展为恋人关系。于2007年7月,原被告依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依法成为夫妻。于××××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郑某2。于××××年××月××日,原被告生活儿子郑某3。自儿子郑某3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而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而是殴打原告。在2013年初,原告听闻多人告知说被告在外面出轨,但是原告没有证据,因此选择相信被告。但是之后连被告父母、家人都在家里说被告有出轨对象,在被告不愿改变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10月离家至今。期间,原告曾回家探望子女,但探望完就离开。在原告离家将近3年中,被告一直在外与他人同居。被告与他人同居多年,并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原被告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只是缺少法律上的确认罢了。子女抚养方面,原告系被迫离开家庭,但一直深爱子女。因此请求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郑某2、儿子郑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其他债权债务分割。请求法院准许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邱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邱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4、《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二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郑某2、儿子郑某3的事实。被告郑某1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由于被告郑某1不到庭应诉,对原告邱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1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郑某2,××××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郑某3。2017年6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1结婚,生男育女,应为一个美满的家庭。虽然双方婚后在家庭生活中有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事实。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家庭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祖新人民陪审员  余明列人民陪审员  蔡勇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