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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尚跃与被告宋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尚跃,宋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9136号原告:戴尚跃。被告:宋远志。原告戴尚跃与被告宋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尚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远志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归还欠款人民币85000元;2、要求归还利息(按每月2%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同意每月支付利息1700元,但到2016年9月份开始就没有归还利息,在此期间原告还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金,但被告就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后还玩起失踪,信息不回,电话关机,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贷款第三方走账形式将前述85000元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利息1700元。自2016年9月起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经提交了《借款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从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支付利息是按照月息2%的标准履行,因此,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为月息2%,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被告拖欠利息之日即2016年9月1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远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尚跃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2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茵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