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严宜川与郭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宜川,王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严宜川。被执行人王向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严宜川与被执行人王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04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向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向利加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张为华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