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坤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坤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坤泉,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蔡坤泉被控盗窃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代理检察员朱束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坤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蔡坤泉到云霄县莆美镇水上公园对面被害人张某的“国华钢材厂”,盗走一条使用中的120米长铜芯电缆线及放置于地上的两捆铝芯护套线。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696元。上述物品共销赃560元。另查明,2017年5月9日22时许,云霄县公安局民警经过布控,在龙岩市新罗分局刑侦大队配合下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网吧抓获被告人蔡坤泉,并将其带回云霄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审讯。以上事实,被告人蔡坤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漳州远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新罗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前科(劣迹)查询表,(2015)浦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室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7)220号关于电缆线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蔡坤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坤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蔡坤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蔡坤泉的刑事责任,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蔡坤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蔡坤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坤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坤泉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96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坤泉违法所得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阮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筱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