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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彦新、吕欣民等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新,吕欣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初106号原告刘彦新,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原告吕欣民,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法定代表人王有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孙鸿志,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彦新、吕欣民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被告系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垦区范围内的各类诉讼案件应由垦区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且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系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彦新、吕欣民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康 军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