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金光与临湘市金牛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金,临湘市金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942号原告邓光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被告临湘市金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三湾工业园新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龙晶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光诉被告临湘市金牛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