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发和与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和,肖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44号原告:李发和,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郑州市。被告:肖强,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郑州市。原告李发和与被告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发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发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