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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发和与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和,肖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44号原告:李发和,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郑州市。被告:肖强,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郑州市。原告李发和与被告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发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发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