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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来民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民,王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来民。被执行人:王春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来民与被执行人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来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春雷支付欠款2万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职权划拨被执行人王春雷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靖宇管理部住房公积金2.02万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