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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任世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世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世强,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任世强在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任屋小组10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赖某吸食冰毒。2、2017年2月10日前后、2月15日前后、2月20日前后及4月1日,被告人任世强在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任屋小组10号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2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任世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任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1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世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世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