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丽、杜中华与肖枫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杜中华,肖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性,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杜中华,男性,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肖枫,女性,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现羁押宁夏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徐丽、杜中华与肖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枫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宁******号“中华”牌轿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枫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必要,对案件执行情况已与申请人谈话告知,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7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