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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华、陈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陈秀忠,徐文燕,王昱,江西佳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徐华,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陈秀忠,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徐文燕,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王昱,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江西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纵五路。法定代表人:徐文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华诉徐文燕、陈秀忠、王昱、江西佳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文燕、陈秀忠、王昱、江西佳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华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