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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宗宝与被告王连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宝,王连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217号原告:王宗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精,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善,男,汉族。原告王宗宝与被告王连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精,被告王连善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利息4920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还款120000元,2016年4月24日还款50000元,剩余80000元一直拖欠不给原告还款。被告王连善辩称,2015年10月29日我向原告借款237000元,给原告打了借条,之后陆续给原告还款,每次还款原告当着我的面在条子上加批注,希望原告可以出示条子,我现在能提供证据证实的我向原告还了200000元。利息加本钱现在就欠16000元未归还。原告王宗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及担保合同(最后一页附有被告书写的收条)、转账凭证、证人姚启武与马新华证言以证实其主张。被告对转账凭证无异议,认可原告给其打款237500元,提出借款及担保合同最后一页收条不是本人所打,收款人处及借款人一栏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在借款发生时没有见过,证人只是与原告一起去被告处要过账。本院经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及后附收条能够证实被告借原告款250000元的事实、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告向证人借款的事实,不能证实原告给被告付款的事实。2015年7月17日转账凭证显示原告给被告打款190000元,发生于本案借款之前,与本案无关,此凭证本院不予认定。其他两张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给被告打款237500元的情况。被告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两张以证实收到款情况及还款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9日原告王宗宝与被告王连善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9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利息作为逾期利息。同日原告给被告支付25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在借款及担保合同最后一页上书写收条一份,写明收到原告现金250000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归还150000元,2016年4月24日归还50000元。其余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宝与被告王连善自愿订立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当信守承诺,及时归还借款并依约定承担利息。原告在被告为其出具的收条下方加注“已付12万,欠13万”,被告不予认可,且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故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本金80000元未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借款及担保合同与收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其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6000元的主张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不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以年息24%承担该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善归还原告王宗宝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26333元(截止2017年5月15日之前的利息),合计76333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王连善向原告王宗宝承担以上借款自2017年5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元,原告承担378.5元,被告承担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