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72陈文霞与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霞,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霞,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姜堰区霞光针织厂业主,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236442-5,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228号2幢1342室,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邓三村马家宅101号。法定代表人吴慧,该公司经理。陈文霞与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1204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欠陈文霞加工费150858元,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陈文霞858元,余款150000元,自2016年7月起,分别于每月月底前给付陈文霞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逾期之日起,陈文霞有权要求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70858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3.2017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疆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横机20台(交被执行人保管)。6、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9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7、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孙广明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