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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佳西与姚敦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西,姚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佳西,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敦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杨佳西申请执行姚敦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已执行到位15000元,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