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佳西与姚敦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西,姚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佳西,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敦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杨佳西申请执行姚敦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已执行到位15000元,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