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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泰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秀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泰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秀荣,李希花,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20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行长。被申请人:安丘市泰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叶秀荣。被申请人:李希花。被申请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叶秀荣。被申请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叶秀荣。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市泰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秀荣、李希花、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泰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秀荣、李希花、张某甲、张某乙银行存款497812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7812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