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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梅兰、陈最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梅兰,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最妹,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本院在执行余梅兰与陈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最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最妹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555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最妹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闽0303执49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最妹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5556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陈最妹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796.00元,2017年7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96.58元,全部用于交纳执行费。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