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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清与被告赵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清,赵福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85号原告:李永清,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代县xx小区。被告:赵福元,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原告李永清与被告赵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纠纷,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晋0923民初461号崔智慧与赵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可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晋0923民初46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