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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顺喜、刘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喜,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金顺喜,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菊,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8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阳西路105号(房地权宁字第000403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