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顺喜、刘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喜,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金顺喜,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菊,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8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阳西路105号(房地权宁字第000403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