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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全友家专卖店、杨青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全友家专卖店,杨青山,梁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全友家专卖店,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市街南段群丰市场。组织机构代码:411702616057987。被执行人杨青山,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梁卫新,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民终1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青山、梁卫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