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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芬、张世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芬,张世铨,吴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芬,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铨,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审被告:吴立勇,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陈芬因与被上诉人张世铨、原审被告吴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芬上诉称,1.诉争《借据》是有人在事先准备好的借据上填写,不能排除事后填写的情况,不能适用约定管辖;2.吴立勇是在陈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赌债,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世铨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吴立勇向张世铨出具的《借条》载明“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鼓楼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认,不属于本案管辖处理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陈芬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