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二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陈二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17号之一原告:王伟,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故城县,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王伟之叔伯哥哥),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虎,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陈二虎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陈二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孙淑平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