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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许勇平与温显盛、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勇平,温显盛,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勇平,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温显盛,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法定代表人:温显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负责人:温显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勇平与被执行人温显盛、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显盛、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联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