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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魏红蕾、魏花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魏红蕾,魏花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755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奥体中心东侧招商钻石山四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729480XJ。法定代表人昝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宇,职务公司法务。被告魏红蕾,女,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600号四六四医院。被告魏花蕾,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600号四六四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魏红蕾、魏花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红蕾、魏花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